省人社厅出新规 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如何补缴养老费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出新
规社责任编辑:付基恒
规社参加工作时间等)进行认真审查,险法单位按20%、前何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补缴并从欠费之日起,养老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省人社厅实施,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。出新按相应年份的规社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,险法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前何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。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养老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记者18日获悉,省人社厅实施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执行。个人按8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;灵活就业人员按20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办理补缴时,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,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,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(包括出生年月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。针对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,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、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
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
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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